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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寶是公司總機,去年12月2日被老闆以工作不能勝任資遣了,聽朋友說,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有失業給付金可以領,至少在年關用錢之際不無小補,小寶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

 

A:小寶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離職,符合非自願性離職。

記得請雇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書,可拿這份證明文件向各地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3項中提到,屬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有以下幾類:

1.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

2.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參考資料:

1.就業保險法第11條 https://goo.gl/RAbVRF

2.勞動基準法第11、13但書、14、20條 https://goo.gl/tb3Zj

 

#就業安全

#非自願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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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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