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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寶是公司總機,去年12月2日被老闆以工作不能勝任資遣了,聽朋友說,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有失業給付金可以領,至少在年關用錢之際不無小補,小寶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
A:小寶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離職,符合非自願性離職。
記得請雇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書,可拿這份證明文件向各地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3項中提到,屬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有以下幾類:
1.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
2.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參考資料:
1.就業保險法第11條 https://goo.gl/RAbVRF
2.勞動基準法第11、13但書、14、20條 https://goo.gl/tb3Zj
#就業安全
#非自願性離職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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