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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育有一對1歲大的龍鳳胎,但小明的太太未就業,小明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可以。
小明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22條但書「正當理由」,向老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立法目的是考量,多數父母仍有親自養育幼兒的需求,為保障父母的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因此明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在第22條中有特別規範,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受僱者的配偶未就業,就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在107年2月12日函釋中提到,撫育雙(多)胞胎的受僱者,考量育兒父母恐怕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的照顧責任,所以,受僱者如果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的需求,其配偶縱使沒有就業,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的「正當理由」,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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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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