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小明育有一對1歲大的龍鳳胎,但小明的太太未就業,小明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可以。

小明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22條但書「正當理由」,向老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立法目的是考量,多數父母仍有親自養育幼兒的需求,為保障父母的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因此明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在第22條中有特別規範,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受僱者的配偶未就業,就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在107年2月12日函釋中提到,撫育雙(多)胞胎的受僱者,考量育兒父母恐怕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的照顧責任,所以,受僱者如果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的需求,其配偶縱使沒有就業,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的「正當理由」,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 喜歡本文歡迎【按讚】+【分享】,讓更多朋友得知實用的勞動法令與資訊!

 

#性別工作平等

#育嬰留職停薪


29595539_971177786381792_5531483061000093131_n.jpg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人資HR兼總務 的頭像
    人資HR兼總務

    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