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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etoo—雇主應該如何防範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

 

A:雇主應善盡事前防治義務,採取事前「設計完善防治措施」及「建立申訴管道」。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提到,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將辦法全文公告在工作場所明顯的地方(舉例而言:公佈欄、對外官方網站)。

 

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提到,「性騷擾防治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的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的懲戒處理方式。

 

小提醒:既使僱用人數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仍負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2項的公法義務,在知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https://goo.gl/JHGB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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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職場性騷擾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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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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