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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適用條件、對象與應備文件?

失業給付發給金額與期間?

失業給付的申請期限?

簡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非自願離職時,透過社會保險制度維持失業求職期間的生活,避免因為失去工資而導致生活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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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條件及對象:

 

1.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

2.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3. 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雇主、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無投保就業保險)。

4 . 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5.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6.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核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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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可至勞保局網頁下載)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須註明離職原因、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公司章)。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失業給付申請書(含離職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及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和範例  : https://www.bli.gov.tw/0008476.html

(二)若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有以下情形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發給: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2.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3.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無工作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籍配偶者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2.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失業再認定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二)2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三)前一次「就業保險(再)認定收執聯」。

(四)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請親自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就業服務站申請辦理。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807&p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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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給付發給金額與期間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二)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也就是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四)眷屬加給給付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假設高先生離職退保前6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是3萬8,000元,失業給付原本是6成薪為2萬2,800元,但因為高先生的太太沒有工作,兒子又是身心障礙者,兩人都符合眷屬加給的條件,一人加給10%,兩人就可加給20%。因此,高先生每月的失業給付可提高為3萬400元【38,000元×(60%+20%)=30,400元】。加上高先生已經56歲,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到9個月,因此高先生如果每月都完成失業再認定的話,他總共就可領到27萬3,600元(30,400元×9月=273,600元)的失業給付。

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金額試算

 

六、失業給付的申請期限

 

一、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

二、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一般情形下,可領到離職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多領 6 個月,若有撫養子女,則每撫養 1 人加給 10% 給付,最多以 20%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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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次請領限制

(一)受領失業給付未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二)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領完失業給付不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http://goo.gl/AWQw9f

 

 

八、接受工作推介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拒絕受理申請,但以下情形除外:

1.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2.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九、另有工作收入計算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不含眷屬加成)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十、不得同時請領相關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十一、申請限制:請注意避免以下情形發生,而影響您領取失業給付權益。

 

1.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例外:薪資低於您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超過30公里以上)。

2.無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安排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例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

3.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覆,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5.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檢附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不予失業認定情事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其薪資「未」低於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未超過」日常生活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拒絕推介者不予認定。

2.為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於失業認定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視需要主動安排就業諮詢、職業訓練或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如因傷病診療,非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或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非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可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的申請。

3.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停止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或已自行求職成功,於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5.失業期間擔任「負責人」,已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失業給付;除非該單位非屬營利事業,或已辦理停業登記且無營業事實者,得核發失業給付。

※ 「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告知義務

 

1.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包括已參加軍人或公、教人員保險)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檢附兩次求職紀錄

 

 

1.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時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求職紀錄應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30日內之求職資料;並載明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工作內容、連絡人、日期、應徵情形。)

2.惟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30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2次之求職紀錄。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30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2次之求職紀錄。

 

 

失業給付進度查詢

 

1.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

登入後→查詢作業→請領資料查詢 →就保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按查詢,就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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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隨時隨地查詢快易通,網址:https://www.bli.gov.tw/0022319.html

勞保局行動服務APP簡介

P.S. 沒有自然人憑證的朋友,請本人攜帶身分證+250元工本費到各地戶政機關申辦,接著就可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進行操作囉!

 

▶自然人憑證怎麼申請:http://goo.gl/nTHF1X

▶自然人憑證的其他用途:https://goo.gl/f3S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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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何謂非自願性離職?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資遣和解僱有何不同?

 

事業單位若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得資遣勞工,並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資遣後須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工可依此申請失業給付。

員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公司得予開除,惟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之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且不具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動部82年2月8日台82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釋示,就業服務法第29條、第34條規定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者毋須通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給付標準為投保級距60%至80%,期間可達6至9個月。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勞工,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勞工無法申領,容易導致勞資糾紛。

雇主可至本府勞工處網站下載證明書電子檔案,最慢應於最後在職日前日發給。

 

非自願離職者,勞工可依此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失業給付申請書(含離職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及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和範例  : https://www.bli.gov.tw/0008476.html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和服務證明書,哪裡不同?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事項,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失業期間有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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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業工會加保,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是勞保,可以享有勞保各項給付保障,但由於職業工會不包含就保,故無法申請就保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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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契約到期,也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資格嗎?

在離職1年內,定期契約累計滿6個月以上(不限同公司,時間不一定要連續),且符合失業給付其他請領條件,一樣可以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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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補助一個月之後找到工作,但是在工作14天之內覺得不合適,主動離職是否可繼續領之前的失業給付?若超過14天被資遣 那是否也可續領之前的失業補助?

(1)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於工作14天內自行離職,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2)若超過14天被資遣,應檢附新任工作雇主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重新申請失業認定,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1)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申請人在何種情形下,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可否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保障失業之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或失業參加職訓期間之生活,該等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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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是否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聽說被資遣時,若勞保年資累計滿15年以上且未符合申請老年給付條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裁減續保,那會影響我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嗎?

不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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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給付後,就保年資會重行計算,但聽說也會影響勞保年資,真的假的?

事實上失業給付和勞保無關、不會影響退休金、也沒有申請次數限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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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者再就業時,有何規定?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1)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失業勞工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加發眷屬給付或津貼?可加發多少?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發。每扶養1人即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發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發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申請加發眷屬給付或津貼,要如何辦理?

(1)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內填寫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就業服務站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資料,併同申請人資料一併傳送至勞工保險局。

(2)相關證明文件係指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夫妻兩人均請領失業給付,育有一子為未成年且無工作收入,已由先生申請加發扶養眷屬給付,太太可否再申請加發?

不可以,不得重複申請。

 

如果身上剛好有負債,失業給付是不是會被銀行拿走呢?

如果因為債務無法提供一般存款帳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專戶」,就保的各項給付就會直接匯到裡面,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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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想參加職業訓練增進自己的能力,還可以再領就保給付中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嗎?

不行唷~同性質的津貼僅能擇一請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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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辦理停業登記或受停業處分而離職,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亦即係出於雇主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即屬非自願離職。本案有關投保單位發給之以停業為離職原因之離職證明,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確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6日勞保1字第0950027467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情事,致申請失業給付疑義案。

(1)關於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2)至歇業、休業或停業如何認定乙節,當視投保單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處分或事實個案認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3日勞保1字第0950055156號函

 

 

認識就保的四大失業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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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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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工商服務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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