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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etoo 小天昨天早上去參加求職面試,面試人員暗示她,若今天晚上願意跟他單獨吃飯,就可以獲得錄取,這種狀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嗎?

 

A:適用。

小天在面試時遭受性騷擾,亦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的範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3條提到,求職者、受僱者、實習生、技術生與派遣勞工,遭受職場應騷擾事件時,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的對象。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範,雇主對於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就是「交換式職場性騷擾」。

 

所以,以此案例,求職者(小天)在面試時,遭受到明示(面試官直接詢問)或暗示具有性意涵的言詞(要小天今天晚上跟他單獨吃飯)或行為,以作為勞務契約成立(穫得錄取)的條件,就屬於職場性騷擾的範圍,雇主在知道時,就應該立即啟動調查機制,積極處理。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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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職場性騷擾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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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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