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寶被老闆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不能勝任(屬非自願離職)為由資遣,小寶請老闆開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原因,但老闆不願意開給她,小寶該怎麼辦?

 

A:小寶可以向她工作地點的勞工(動)局申請核發離職證明喔!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中明訂,勞工辦理失業給付所需之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方式有兩種:

1、投保單位核發-由勞工離職的公司發給。

2、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核發-勞工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她工作地點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工(動)局依查證結果(1.屬非自願性離職 2.無法確認是否屬非自願性離職 3.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發給離職證明。

 

小寶工作地點若在臺北市,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下載:勞動局官網(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ms=B81E4E16FE8825B0&s=1169AFCE35CF205D)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非自願離職/B-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網址:https://www.gov.tw/Form_Content.aspx?n=21595FA41A9EE70A&sms=CE45CBF44B3CA591&s=024918967F50CEF4)。

 

參考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https://goo.gl/RAbVRF

#就業安全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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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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