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小寶被老闆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不能勝任(屬非自願離職)為由資遣,小寶請老闆開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原因,但老闆不願意開給她,小寶該怎麼辦?
A:小寶可以向她工作地點的勞工(動)局申請核發離職證明喔!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中明訂,勞工辦理失業給付所需之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方式有兩種:
1、投保單位核發-由勞工離職的公司發給。
2、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核發-勞工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她工作地點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工(動)局依查證結果(1.屬非自願性離職 2.無法確認是否屬非自願性離職 3.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發給離職證明。
小寶工作地點若在臺北市,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下載:勞動局官網(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ms=B81E4E16FE8825B0&s=1169AFCE35CF205D)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非自願離職/B-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網址:https://www.gov.tw/Form_Content.aspx?n=21595FA41A9EE70A&sms=CE45CBF44B3CA591&s=024918967F50CEF4)。
參考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https://goo.gl/RAbVRF
#就業安全
#離職證明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