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失業被保險人因個人因素願意自行放棄健保費補助,應如何處理?
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月份,勞保局會於補助月份之次月上旬將補助名單傳送予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該署將轉知受補助者所屬投保單位,依法免代為扣收健保費,如被保險人因故放棄補助,應於補助月份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辦理。
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月份,勞保局會於補助月份之次月上旬將補助名單傳送予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該署將轉知受補助者所屬投保單位,依法免代為扣收健保費,如被保險人因故放棄補助,應於補助月份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辦理。
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本局會將「完成核付之檔案」以媒體方式於次月10日以前,送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保費補助作業,經比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6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或第2條規定之眷屬投保身分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會於月底寄送之第6類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保費計算相關明細資料上載明,通知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
本局補助健保費資料,係按月傳送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署會依本局傳送之補助資料於次月計收之保險費繳款單中通知所屬投保單位。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人員,應於健保費補助月份之次月月底向健保署查對「投保單位承保減免身分異動清冊」,如經確認補助資料而投保單位有溢扣情形,應請該單位退還溢扣之健保費。
失業被保險人於接獲本局通知將獲得補助之眷屬資料,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資料不符時,被保險人應向原離職之投保單位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影本(投保單位已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者,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地分署查詢),比對該申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如仍有疑義者,再電洽或郵寄本局查明受補助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
失業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本局會定期將「受理」之案件傳送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署依所提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依附之眷屬資料,於2個工作日後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回傳本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需另行提出申請。本局並於完成核付作業後,將於核定函內告知健保費補助月份及補助眷屬之相關資料。惟實際補助者,仍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計費資料為準。
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失業的棕葵問小葵:「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練生活津貼期間的健保費有補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