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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所稱30人是如何計算呢?

 

A: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規定,以同一雇主(即同一公司行號)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計算,也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所以,總公司加分支機構之勞工人數達到30人以上,就要報備喔。

 

勞動基準法第70條:https://goo.gl/ma1pXr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https://goo.gl/iCf6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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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勞工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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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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