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公司需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A: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除了職安法103年7月3日施行後新增適用事業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者(如家具零售業、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等,尚未適用該法第23條有關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規定),所有行業都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雇主應依其公司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依照事業類型風險不同,區分為具顯著風險、中度風險及低度風險等三類事業)。其中,各類事業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若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受3~15萬元罰鍰!

 

安衛主管需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例如掌握工作場所的潛在危害並加以評估管制、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施行緊急應變措施等,為避免發生職業災/傷害及職場安全,設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來辦理上述事項是相當重要的喔!

 

參考連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https://goo.gl/YzYKwb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https://goo.gl/aAnL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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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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