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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花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但這名子女在小花育嬰留職停薪3個月時死亡,因此小花向公司申請復職,公司是否可以用已經聘有替代人力而拒絕小花復職?

 

A:老闆不可以拒絕。

依勞動部106年7月6日勞動條4字第1060066542號函,倘勞工子女喪亡,已無育嬰事實,自不生得否繼續育嬰留職停薪的問題,也不會涉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受僱者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的規定。因此,雇主不得以已聘有替代人力為由而拒絕勞工復職。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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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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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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