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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務案例2

 

案例:小君用Line傳訊息給老闆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符合「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之規定嗎?

 

解析: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 項及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2 條明定,小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書面事前」提出,並於書面申請時記載規定事項,但並無明文規定不得事後補正。

(2)老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雖不得任意拒絕小君育嬰假之申請,但小君仍應循「正式程序」向老闆申請育嬰留停,小君如未以書面向老闆提出申請,老闆予以拒絕者,尚未構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因此,小君如果事先以Line向老闆提出育嬰留停的意思表示,仍然應該於事後向老闆提出「書面」補正資料,才算正式完成育嬰留停申請程序。

 

相關連結: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21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5149

2.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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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育嬰留停事先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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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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