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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琳見到某餐廳正在招募廚師,便投遞履歷並獲錄取,但在到職第一天,卻被雇主告知:「身為女性,不能擔任廚師。」,請問餐廳此舉是否違法?
A:餐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性別歧視)規定。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廚師的工作職掌是烹飪食物,廚師的性別並不會影響工作,因此在工作的進用、分發、配置上,不能因為性別而給予差別待遇。本案例中,雇主只因為小琳是女性,就認為她不能擔任廚師,確實有違反上開法令情形,公司恐遭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及第38條之1 https://bit.ly/2Izo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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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歧視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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