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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OM在美國出生的非裔美籍人士,與台灣人結婚後定居在台灣,TOM想在台灣應徵英語補習班教師,但因為不是白人而被拒絕聘用,雇主說:「你雖然在美國出生,但很抱歉,家長們就是要白人,補習班要聘美國出生的白人,但你是黑人,很抱歉,謝謝你來面試」,請問TOM可以主張遭受就業歧視嗎?
A:可以。雇主僅因求職者非白人而拒絕聘僱,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禁止就業(種族)歧視。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1. 「就業歧視」是指求職人在求職的過程,或受僱者在就業時,不能享有平等的工作機會與薪資、配置、升遷、訓練機會等就業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
2. 「種族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種族(民族)的不同,而在招募過程或雇用上遭受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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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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