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君於服飾專賣店,擔任專櫃人員,到職後發現公司人事規章訂有結婚離職條款,經詢問主管後得知:「雇主認為專櫃人員工時長,遇到周年慶還需要加班,如果已婚且有家庭子女需要照料,恐無法配合排班及輪調」,主管並告訴小君如果有結婚的打算,趕緊轉換跑道,請問公司的規定是否已違法?

 

A:是的。公司的人事規章規定禁婚條款,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就業(婚姻)歧視規定。

 

「婚姻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為婚姻狀態,在招聘過程過僱用期間遭受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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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婚姻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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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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