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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華被公司發現利用下班時間參加同志彩虹遊行,公司認為小華有同志身份,會影響辦公室的工作氣氛,故以小華工作績效未達標準,予以資遣,小華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如小華認為公司的資遣為不合法,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小華認為公司是因為自己的性傾向,造成公司隨便找個理由資遣自己,小華可向勞動(工)局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如勞動(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為性傾向歧視成立,公司恐面臨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性傾向歧視」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性傾向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待遇。

 

參考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8條之1 https://bit.ly/2Izo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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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傾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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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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