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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賈為中度肢體障礙者,平時以枴杖輔助行走,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因業務調整,小賈想提升工作效率,便主動提出在公司使用輪椅輔助的需求,但雇主卻以工作場所不方便輪椅移動,遂以小賈無法勝任工作而資遣他,請問小賈可以主張遭受就業(身心障礙)歧視嗎?
A:可以。身心障礙者於工作時使用輔具(輪椅),雇主以工作場所不適合輪椅移動而認定小賈無法勝任予以資遣,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就業(身心障礙)歧視規定。
「身心障礙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者或受僱者肢體上或心理上的損傷或功能障礙,而在就業上給予不同的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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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身心障礙歧視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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