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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明小吃店張貼在店門口的徵才廣告,寫著「限滿18歲、顏值高、身材好」的服務生,這樣的徵才條件是否涉及就業歧視?

 

A:是的,這樣的徵才條件已涉及年齡及容貌歧視。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容貌、...為由,予以歧視。」

 

1、「就業歧視」是指求職人在求職的過程,或受僱者在就業時,不能享有平等的工作機會與薪資、配置、升遷、訓練機會等就業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

 

2、「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在招聘過程或雇用上因與其他人的年齡不同或特定年齡層者而受到不利之待遇等情形。

 

3、「容貌歧視」係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於招聘過程或僱用期間因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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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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