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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美語補習班打算招募美語教師,但老闆認為出生在美國的人,口說能力才夠好,因此在招募網站徵求「在美國出生的美語教師」。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A: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出生地歧視之規定。
以本案例來說,老闆需要的人才其實是「美語口說能力佳」的人,而求職者與受僱者的出生地,與其是否能夠勝任工作,並沒有關係,因此不能以「出生地」作為僱用條件的考量。
「出生地歧視」出生地是指個人出生的地方,故出生地歧視是指「雇主因為對於特定出生地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同的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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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出生地歧視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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