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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卉在便利商店擔任大夜班人員,因懷孕後不能再值大夜班,但店裡又無日班職缺可提供小卉調職,所以老闆便將小卉資遣,老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A:老闆的做法已涉及懷孕歧視,老闆不能因小卉懷孕不能在夜間工作而資遣她。

 

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便利商店雖不得讓小卉繼續擔任大夜班工作,更不能以日班已無職缺為由而資遣小卉,此舉不僅資遣不合法,更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懷孕)歧視,公司恐遭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老闆應適當的調整日班人力,保障小卉的工作權益,以符合法令規定。

 

參考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8條之1 https://bit.ly/2Izo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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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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