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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芸懷孕了,公司認為產假期間無人可代理小芸的職務,所以於小芸生產前將其資遣。請問小芸可否主張公司對她有懷孕歧視?

 

A:可以,公司已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禁止性別(懷孕)歧視規定。

 

勞工於產假期間,公司應適當的調整或安排替代人力妥為因應,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倘僅因無人代理為由予以資遣,恐涉懷孕歧視,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8條之1 https://bit.ly/2Izo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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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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