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小賈為中度肢體障礙者,平時以枴杖輔助行走,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因業務調整,小賈想提升工作效率,便主動提出在公司使用輪椅輔助的需求,但雇主卻以工作場所不方便輪椅移動,遂以小賈無法勝任工作而資遣他,請問小賈可以主張遭受就業(身心障礙)歧視嗎?

 

A:可以。身心障礙者於工作時使用輔具(輪椅),雇主以工作場所不適合輪椅移動而認定小賈無法勝任予以資遣,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就業(身心障礙)歧視規定。

 

「身心障礙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者或受僱者肢體上或心理上的損傷或功能障礙,而在就業上給予不同的待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 https://bit.ly/2IADM3x

 

📢 喜歡本文歡迎【按讚】+【分享】,讓更多朋友得知實用的勞動法令與資訊!

#就業服務法

#身心障礙歧視



45698425_1132386780260891_6513890165826519040_n.jpg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