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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工會要跟雇主簽訂優於勞基法之團體協約,需履行那些法定程序?

 

A:

1. 工會應先依章程或透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協商代表。

2. 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完成後,團體協約草案應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決議通過。

3. 團體協約簽訂後,工會應將團體協約送本局備查;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另外,勞動部為了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另有頒發獎勵金,簽署完成並收到本局備查函,即可向勞動部申請獎勵金喔。

 

團體協約法第8條:https://bit.ly/2PHdsa3

團體協約法第9條:https://bit.ly/2Brkhr5

團體協約法第10條:https://bit.ly/2S0Oj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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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

#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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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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