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華有一對1歲半的雙胞胎,而且小華有哺乳需求,小華可向雇主請求給予哺乳時間嗎?哺乳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A:小華可以在總時數不超過1小時時間內,與老闆協商哺乳次數,向老闆申請的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但是如果小華因育有一對雙胞胎而需要超過1小時以上的哺乳時間,所增加的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https://goo.gl/i6Bkrp

 

#提醒 因應facebook演算法改變,要完整接收勞動臺北消息,除按讚外,請開啟「追蹤」或「追蹤中」旁倒三角形內的「通知」或「搶先看」喔!

 

#性別工作平等

#哺乳時間


22089223_874716016027970_8033808256907361410_n.jpg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