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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定假日」是否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A: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雇主應予勞工放假且工資照給,不過,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取得勞工「個人」的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如此,法定國定假日當天就成為勞工的正常工作日,當日出勤,無須額外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工資;並且,勞資雙方須明確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則該「其他工作日」即視為勞工的國定假日。

 

舉例而言,勞資雙方約定將5月1日勞動節與普通工作日5月4日對調,則5月1日即為該勞工之一般工作日,而5月4日則為其勞動節假日。

 

有關上述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之協商,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為宜,以為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難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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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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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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