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etoo 小華昨天外勤拜訪客戶時,客戶對小華說「妳裙子穿這麼短,真性感」,讓小華覺得遭到言詞性騷擾,小華該怎麼辦?

 

A:小華遭遇職場性騷擾時,應在當下制止性騷擾行為,進行記錄及蒐證,並先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倘公司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妥為處理,再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進行「外部」申訴。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外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40030279號函提到,『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下稱本準則)所稱『申訴』,係指受僱者向雇主提出之企業(單位)『內部』申訴制度;....第34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21條第2項或第36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所稱『申訴』係指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有違反該法規定時所為之企業(單位)『外部』申訴管道。二者雖均以『申訴』名之,惟其規範目的及內容明顯不同」。

 

依前揭法令規定可知,若小華執行職務發生性騷擾情形時,應先循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情事之管道(內部管道)申訴,而雇主針對小華所提之申訴,應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於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小華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管道)提出申訴雇主沒有盡到責任的情事。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https://goo.gl/JHGBHE

 

📢喜歡本文歡迎【按讚】+【分享】,讓更多朋友得知實用的勞動法令與資訊!

#性別工作平等


30415137_975719615927609_493245700813881344_n.jpg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