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最近聘僱了「廠醫」跟「職護」人員,他們的工作是什麼?上班期間可以去請教他們健康問題嗎?

 

A:

為照顧勞工健康,員工達 300 人的企業,必須僱用或特約醫師,且僱用專任護理人員。另外,若企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例如:噪音、游離輻射、特定化學品)員工人數達 100 人,即使員工總人數未達 300 人,亦須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僱用專任護理人員。

 

若違反此規定,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雇主將被處以 3-15 萬元罰鍰!

 

✅特別注意的是,護理人員必須是全職僱用且專任,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健康促進等工作,不可以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的雜事喔!

 

參考連結: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https://goo.gl/8txHge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https://goo.gl/oZtd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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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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