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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和公司間有僱傭關係的勞工,才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A:

僱傭關係之存在,始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勞雇雙方須受該法相關法令規範之權利義務拘束。

 

而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係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而前述判定標準,又以勞務提供者之給付義務,是否具有從屬性為主要判定,分別說明如下:

1.「人格之從屬」:

(1)對雇主所為之工作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

(2)業務進行過程中,有無雇主之指揮監督。

(3)拘束性之有無。

(4)代替性之有無。

2.「勞務之對價報酬」:係指在指揮監督下因工作所獲得之工資。

3.「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如勞工保險適用之對象、薪資所得扣繳之對象、事業單位工作規則適用之對象等…。

 

舉例來說,

小婷在公司場所內,業務執行內容及方法受雇主指揮命令,此即為「人格之從屬」,並以其提供勞務過程之付出而獲得工資作為報酬,此即為「勞務之對價報酬」,且受公司所訂相關工作規則或考核獎懲辦法規範拘束,此即為「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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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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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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