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etoo 小花的同事阿強老是在辦公室講黃色笑話,讓小花非常的不舒服,因此以電子郵件向小組長反應,小組長只說阿強只是開開玩笑,別放在心上,沒再做任何處理,可以嗎?

 

A:不可以!

當小花向其直屬主管(小組長)反應時,就是屬於雇主已經知悉性騷擾事件,公司就應該立即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提到

1.雇主是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2.視同雇主是指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3.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職場性騷擾案件的雇主。

 

性別工作平等第12條明訂,當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就是屬於「敵意環境職場性騷擾」。而在性別工作平等第13條中也規定,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該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因此,小花的直屬主管(小組長)已經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的雇主定義,且小花在執行職務(上班)時,因為黃色笑話感受到處於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已經屬職場性騷擾的範圍。當小花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經公司指定的方式,向主管表達遭受職場性騷擾時,即視為雇主已經知悉性騷擾事件,雇主就該負立即啟動案件調查機制的義務。

 

參考連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goo.gl/i6Bk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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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職場性騷擾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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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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