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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一、選舉權:

凡事業單位內年滿 15 歲之勞工,均具 有選舉勞方代表的權利。

二、被選舉權:

1.年滿 15 歲。

2.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三、選務:

1.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2.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勞資會議諮詢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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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怎麼申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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