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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友善職場-安胎休養假】

案例:

小美懷孕初期,胎兒不太穩定有些微出血現象,醫生建議小美需臥床休養數日,避免流產。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薪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法請求安胎休養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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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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