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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如對年資未滿的勞工預先給假,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自請離職,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扣薪還假?】

 

案例:

   有頭鹿1月開始在工廠上班,工廠特別休假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有頭鹿7月起依法有特別休假3天,故工廠在1月就預先給有頭鹿特別休假3天,有頭鹿很開心,馬上就排假休完了,到了5月有頭鹿因為生涯考量離職,在辦理離職程序時,工廠告知因有頭鹿工作未滿半年,不具取得3天特休資格要扣還3天工資…

 

說明:

   雇主針對勞工特別休假,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雇主若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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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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