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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申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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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為利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促進勞資間溝通, 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依循辦理。

 

 

勞動部「成立勞資會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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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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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1.勞資代表名冊格式.odt

2.備查函格式.odt

3.勞資代表改派遞補名冊格式.odt

4.改派遞補備查函格式.odt

5.勞資會議紀錄.odt

 

會議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方式

1.使用臨櫃或紙本方式申辦,請備妥下列文件:

公司函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事業單位備查勞資會議代表名冊自行檢核表

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勞方代表遞補名冊

 

2.勞動部-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

 

 

勞資會議相關資料

勞動部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相關知識

上市櫃審查調整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

 

 

可網路申請 / 線上申請之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
 


常見問題

 

何謂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創造出勞資互利雙贏的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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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勞資代表人數規定為何?

勞資會議代表人數可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及需求決定,其勞方及資方代表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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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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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勞資會議?

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

1.選舉日期於選舉前10日公告。

下載《選舉公告範例》(Open Document 文件,17.6 KB)

2.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各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3.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4.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選舉,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下載《選舉結果公告範例》(Open Document 文件,15.7 KB)

5.勞資代表名冊由事業單位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選舉;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辦理選舉。(前項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之,年滿15歲始有選舉權)

 

勞方代表資格及選出名額性別等相關規定有那些?

一、勞方代表需年滿15歲。

二、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四、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不受性別之限制。

 

勞方代表有什麼限制?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不得限制勞工需繼續工作1年以上或試用期通過始有選舉或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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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代表每一屆任期多久,如何起算,勞資代表於任期中如有變動該如何辦理?

一、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二、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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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資方代表及勞方代表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勞資雙方代表時,如何處理?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規定為何?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勞資會議之開會內容包含那些?

可於會議中報告勞工動態、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並討論關於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工作規則修訂等…事項,另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事項,提出有利生產效率之建議作為事業單位之參考。

 

舉辦勞資會議可得到的效果為何?

勞資會議之召開乃是本著全體員工上下同舟共濟、榮辱一體之精神,建立勞資雙方正式的溝通管道,可強化員工參與感,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活化企業組織,提高工作效率。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會議中對於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等事項進行討論,並作成決議。

 

應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

1.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勞工人數30以上。

 

 

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內容要討論什麼?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內容除法定應召開項目如: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以外,其餘與勞工相關之事宜亦得為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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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選舉公告及各屆次會議紀錄是否需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嗎?

其勞方代表選舉公告及各屆次會議紀錄免送主管機關備查,惟會議紀錄仍應由主席及記錄分別簽署,自行保存。

另會議決議紀錄是否需送主管機關備查,應視所涉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辦理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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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如何送主管機關備查?

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辦

1.使用臨櫃或紙本方式申辦,請備妥下列文件:

公司函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事業單位備查勞資會議代表名冊自行檢核表

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勞方代表遞補名冊

 

2.勞動部-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復議之條件及運作程序疑義?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該條文所稱「復議」就勞資會議本身而言,係就所決議之事項要求工會或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辦理,各該工會或有關部門於接獲該決議或依決議辦理時,如認有不能實施或實施確有困難時,有復議之問題。至復議之條件及運作程序,該條文除對理由「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及條件「提交下次會議」已有明定外,餘未作特別規範,各事業單位勞資會,如認有予明確規定之必要,可本勞資會議協調合作之精神,自行訂定。

 

勞資會議施行之目的為何?

勞資會議召開目的在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之流程?

1.選舉日期於選舉前10日公告。

2.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各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3.勞資代表名冊由事業單位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

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

 

為何目前申請外勞必須成立並召開勞資會議?

自從行政院勞動部95年11月1日起實施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需備「最近3個月召開勞資會議紀錄之備查公文影本」後,事業單位紛紛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成立勞資會議。


 

【彈性調整制度相關】

 

事業單位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是否可以重覆?

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範之輪班制的是什麼情形?

第34條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行『輪班制」之勞工,且限於工作班次有更換的時候,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該條規定的對象。

 

是不是指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行業,即可適用例假7休1例外規定?

經指定之行業,仍須於符合公告附表所列之「得調整之條件」時,始得適用例假7休1之例外規定。

例如,現行指定之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7休1例外規定,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相關】

 

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於何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至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分公司的勞工人數?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事業單位如果有成立分支機構,應向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30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A公司登記在新北市,其高雄分公司欲實施彈性調整措施,則應由A公司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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