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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1.😥案例分享:

一日清晨,黃媽媽僱用的外籍看護C 君外出買牛奶後,沒有按照平常時間返家,黃媽媽以為C 君會自行返家,但卻就此不見蹤影。雇主黃媽媽在住家附近積極尋找,遍尋不著C 君的身影,1 個禮拜後遲遲沒有C 君消息後,黃媽媽決定通報協尋,但沒想到已超過法定通報期間。

2.👀法令依據:

(1) 就業服務法第56 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2) 就業服務法第68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5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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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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