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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案例:

  有頭鹿因為對於現在的工作不滿意,於是離職決定去尋找其他更好的工作,某天看到一個不錯的職缺,但是公司要求應徵者要有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可是當有頭鹿向前公司申請服務證明書的時候,卻遭到前東家的無情拒絕…

 

  說明: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19條規定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31日勞資2字第0960079273號書函參照)雇主如經查有拒絕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之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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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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