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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工排定,不得一律以折算工資辦理】

 

  案例:

  有頭鹿最近擔任工廠產線員工,某天因家庭旅遊想要申請特別休假,未料主管表示公司每一個員工都是產線的一環,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請特別休假,但是年度終結公司會把特休折算成工資給員工…

 

  說明: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已將勞工特別休假的排定權賦予給勞工,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僅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且平時應考量勞工休假需求,置備充足的應變人力。倘若雇主拒絕給予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由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排定或一律以折算特休工資辦理,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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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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