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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公司規定遲到超過20分鐘要扣200元,小明在四月有遲到2天,分別是21分鐘和40分鐘,被扣了400元,小明月薪才22,000元,雖然遲到不應該,但這樣扣薪合理嗎?

 

A:若事業單位訂定員工遲到扣薪的規定,勞工如果確實有遲到情形,因該段時間內並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得按比例不發給未出勤時間之工資,但如果扣發未符合比例的金額,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以您的例子來說,月薪22,000元,換算成每分鐘約為1.5元(22000/30天/8小時/60分鐘),遲到61分鐘,可按比例不發給91.5元(1.5*61),如果雇主以公司內規為由,薪水直接少給400元則顯然不符合比例,已涉違反勞基法。勞工朋友如果因此有權益受損,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個人權益喔!

 

參考法規:https://bit.ly/2JZpbyD

行政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改制後勞動部)82年6月30日台(82)勞動2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1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lED4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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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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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如何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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