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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志明到一家科技公司任職報到,主管告訴他因為業務量大,時常需要加班,但公司規定加班沒有加班費,只能用補休的方式處理,這樣合法嗎?
答:不合法。
雇主如有要求勞工加班,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所列標準計給加班費,若僅給加班補休,無發放加班費,已涉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今年新增第32條之1規定,明定勞工有加班的事實發生後,可依自身意願選擇補休,並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而勞資雙方也要自行協商補休期限。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完畢的時數,應依照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否則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處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lED4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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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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