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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民5月1日到公司擔任業務工作,第一天上班,老闆說因為有些員工報到幾天就不做了,所以要求阿民要提供身分證給老闆,等他工作滿1個月後再還給他,他可以拒絕嗎?

 

A:阿民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保護,是可以拒絕老闆的要求。

 

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中特別規範雇主的行為,當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求職人或員工的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是其他證明文件。因此,阿民如果不想提供身分證正本給老闆,是可以的,而老闆因為阿民不提供而要他不要來上班了,阿民也可以提出事證,向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果查證屬實,可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裁罰老闆新台幣6到30萬不等之罰鍰。

 

同時也提醒阿民,身分證上登載資料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身分證正面影本的提供在於確認身分,但是身分證反面影本的父母、配偶欄位等隱私資料,是屬於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老闆如欲收集反面影本,則須經過阿民本人同意,或者是阿民可以把身分證反面的隱私資料遮蔽後,再提供給老闆。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 款、第67條

(網址:https://bit.ly/2Lec5y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1項 (網址︰https://bit.ly/2LkvH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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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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