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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峰醫學院畢業後,積極地在各大醫院面試住院醫師,但阿峰覺得很奇怪,醫院錄取了阿峰,卻要求他要先繳保證金,以確保可以到職,如果未到職,就要將保證金沒收,這樣合法嗎?

 

A:醫院要求阿峰繳交保證金,是不合法的行為。

 

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提到,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保證金之情事,所以,醫院要求阿峰繳交保證金,以確保到職的狀況,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動)局提出檢舉。若查證屬實確定違反,可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給予醫院裁罰新台幣6萬到30萬不等的罰鍰。

 

提醒所有雇主,不可巧立名目扣留員工或求職人財務或收取保證金,以免觸法。

 

參考法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第67條 (網址:https://bit.ly/2Lec5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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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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