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曉琪在一家麵店工作已經五個月,每次發薪水老闆都只會給她一張寫著一筆金額的薪資條,但每個月金額都不太一樣,她完全無法知道自己的薪水項目、金額是否正確,請問老闆的做法合法嗎?

 

答:不合法。

 

勞工朋友上班,發薪日除了確認薪水有無入帳外,就是核對事業單位給的薪資明細項目有無問題。勞基法在民國105年修正第23條第1項規定,明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說雇主有義務提供薪資單給勞工,而且要列出薪水的項目內容。

 

以曉琪的例子來說,雇主雖然有提供薪資單,但完全沒有細項,且每個月金額都不一樣,當事人無從確認薪水的正確性,已涉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為避免爭議,建議雇主仍應逐月記載工資項目,勞動部亦有提供範本,歡迎參考使用。

 

參考法規:https://bit.ly/2JZpb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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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明細

#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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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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