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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約定例假日❓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工資。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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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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