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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規定變更工作時間,應如何計給勞工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工作時間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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