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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徵得勞工同意為由,使勞工在例假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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