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完連假回來,大家知道已經放完2019年最後的國定假日了嗎,小編連假結束發現這件事情的時候有點淡淡的哀傷啊…😭
話說連假最大的新聞就是兩家知名的外送平台發生外送員車禍致死的憾事😔,其中某一外送平台提出該平台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並不受勞動基準法所規範,那僱傭關係跟承攬關係到底是甚麼呢?今天就為大家簡單的認識一下僱傭關係及承攬關係吧!
【勞基法小教室】-僱傭 VS 承攬 第一課~
👉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工為賺取工資所成立之具從屬性之契約)
👉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以一定成果之完成為標的的契約)
🧐白話一點說呢,僱傭關係就像是一般事業單位工作職位的開缺,固定的給付薪資時間、受雇主指揮監督、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承攬關係就如同發包給廠商一樣,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案件、成本自行負擔、上班時間地點自由等。
👉承攬關係工作上相對自由,不過因為承攬關係不屬於勞工,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而無法以勞基法進行工時、加退保、休假等進行規範。
⭐️下一篇文章告訴大家怎麼去區分僱傭關係及承攬關係唷!若您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可以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勞基法小教室】-僱傭 VS 承攬 第二課~
🤩上一篇幫大家簡單的認識了僱傭關係及承攬關係,那這兩者之間是要怎麼區分呢?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人格從屬性)
(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經濟從屬性)
(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組織從屬性)。
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民國 81 年 2 月 27 日81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
👉有關勞工、雇主、勞動契約等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都有詳列唷!
🔺不知道這樣大家是否了解及知道怎麼區分僱傭及承攬契約呢?當然,這個只是一個簡易的判別方式,若想要確定跟公司簽訂的到底是不是勞動契約,或是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可以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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