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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學堂】~公司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問題:請問小勞!公司主張到職時已簽約違約金從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扣,這樣可以嗎?
▲小勞白話說:
1.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及法院都認為勞雇雙方可依民法規定去約定違約金相關條款。
2.不過,即使發生了違約事件,該項違約金的扣減仍然要取得勞工「現時」的同意(註一),不能以事前契約的約定一次概括同意由之後的薪水扣除。且因違約金並非一經當事人約定,於事件發生時其數額即可立即確定,金額過高的時候仍得請求法院酌減(民法第252條規定參照)。
註一:勞動部104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條 2字第 1040027481 號書函認為:「
二、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為保障。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高雄市長許立明,關心勞工夥伴們的勞動權益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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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違約也不能直接扣抵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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