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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學堂】~平均工資計算小學堂第一彈─「6個月怎麼算?」
一般常見「平均工資」使用場合,大多在資遣或退休。
舉例而言,假設小勞在公司服務滿25年,8月1日為在職最後一日,那麼平均工資的計算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最後一日不計,往前推算6個月。則這「6個月」就是指2/1~7/31
假設小勞這六個月都沒有請假,工資(含加班費),不扣勞健保(註一)的金額分別是,3萬、3萬6、3萬、4萬、4萬4、3萬,合計21萬。則小勞的月平均工資就是21萬/6=3.5萬(註二)
註一:平均工資的計算,是用扣除勞健保前的「應領金額」計算。
註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年 04 月 09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25564 號函略以,月平均工資,以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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