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報您知】~加班費怎麼算?
▲疑義:
Q請問小勞!請問現在勞基法加班費到底怎麼算?
▲小勞白話說:
我們先看看「法條」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24條:
Ⅰ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Ⅱ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歸類的話,一般常見的加班可以先分成「平日」與「休息日」兩類:
(一)平日加班:
1.一般最常用的「平常日加班」,也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超過8小時要算「1.34」、「1.67」,其法條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我們從勞基法條文文字觀察,所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他的意思即是將勞工「延長」工時的時段,除了最低應得之數額外,再加上「加班」的對價。
2.舉例如勞工約定月薪為36,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36,000/240=150元。今天勞工於平日加班1個小時,因為所謂的月薪是支付8小時的薪水,則今天上班第9個小時,雇主應該支付的金額就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再加給3分之1,也就是150*(1+1/3)=200元。
(二)休息日加班:
1.於一例一休修法後才出現的「休息日加班」,堪稱現行勞動基準法加班費最貴的種類;依據勞動基準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加班費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實在計算的邏輯上,與前面的平日加班並無不同。
2.關鍵字在於「另再加給」。所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他的意思即是將勞工「延長」工時的時段,除了最低應得之數額外,另再加上「休息日加班」的對價。
3.舉例如勞工約定月薪為36,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36,000/240=150元。今天勞工於休息日加班2個小時,因為所謂的月薪是支付8小時的薪水,則今天休息日加班1個小時,雖然今天出勤的8小時以內雇主已經支付本薪了(即月薪),但既然規定是「另再加給」,則雇主除了月薪照給之外,應該另外支付加班費,即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也就是150*(1+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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