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公司因為經營問題要資遣我,即將在月底跟我終止勞動契約。我在公司已經工作兩年,請問我有什麼可以向公司請求的嗎?

 

答:雇主如果要資遣勞工應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發給資遣費,如果勞工工作期間在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應該在二十日前預告,如果沒有依規定期間預告,就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外每週還要給兩日的謀職假。此外,根據新修正之勞基法,雇主還應該將勞工應休但未修完的特別休假,折發成工資。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勞動基準法第38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3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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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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