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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事業場所分散各地,勞工可以要求公司分別舉行勞資會議嗎?勞資會議紀錄要送勞動局備查嗎?
答: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是應舉辦勞資會議,但並未明定在僱用多少勞工人數下才要舉行。原則上只要屬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僱用勞工1人以上,即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如果公司的事業場所分散各地,且該場所勞工有在30人以上時,則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每次勞資會議召開後都應作成紀錄,且無須報勞動局備查,公司可自行留存。
參考法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14925)
前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77年10月24日(77)台勞資二字第 24324 號書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5%8B%9E%E8%B3%87%E6%9C%83%E8%AD%B0&cnt=49&now=1&lnabndn=1&record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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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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