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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莉是職場新鮮人,被告知要輪值大夜班的工作,聽前輩說女性夜間工作有一些限制,是真的嗎?假如小莉個人想輪值出勤,可以嗎?

 

答: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或安排女工宿舍等。 公司如果沒有舉辦勞資會議或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使女性勞工個人同意夜間工作,仍屬違法。

另外,女性勞工有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能從事夜間工作,雇主是不能強制其工作。要提醒的是,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均不得於夜間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夜間工作。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49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h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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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

#女性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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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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